证券代码:002597证券简称:金河实业公告号:2025-01010
公司实际控制人杨迎春先生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安徽金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杨迎春先生和杨乐先生共持有公司股份254、781、972股,其中杨迎春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816、050股(占公司排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总额的0.70%),杨乐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78、699股(占公司排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总额的0.09%),安徽金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瑞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50、487、223股(占公司排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总额的45.65%)。杨迎春先生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3个月内(即2025年3月21日至2025年6月20日)以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的形式减持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3、816、050股(即公司排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0.70%)。
公司近日收到杨迎春先生出具的《减持股份计划通知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基本情况
(一)股东名称:杨迎春:
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杨乐先生(父子关系)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安徽金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构成了一致的行动人关系。
(2)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注:1、截至本公告日,杨迎春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816、050股,此次减持仅针对其直接持股部分。
2、计算比例尾数的差异是四舍五入造成的。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
1、拟减持的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和资本公积金转换为股本取得的股份。
3、减持数量:预计减持股份不得超过3、816、050股(含),即公司排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不得超过0.70%。
4、减持方式:拟通过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
5、减持期: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计划在本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3个月内(即2025年3月21日至2025年6月20日)进行减持(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减持时间除外)。在任何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计划在本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3个月内(即2025年3月21日至2025年6月20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减持时间除外)减持的股份总数在任何连续90个自然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大宗交易受让人不得在受让后6个月内转让受让股份。在计算上述减持比例时,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和交易方式确定。如果计划减持期间有除权除息事项,如分红、配股、资本公积金转股本、配股等。,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调整。
(2)计划减少股东股份锁定承诺和承诺的履行
1、杨迎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的承诺如下:
“自金河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发行前持有的金河股份,也不得回购金河股份。”
2、杨英春先生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杨迎春先生于2019年4月任期届满离职。截至本公告日,杨迎春先生严格履行了自己的承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本次减持不违反相关承诺。
(3)杨迎春先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引》第18号至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5条至第9条中没有规定。
三、相关风险提示
(1)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改变公司的控制权,也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可持续经营。
(2)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引》、《主板上市公司标准化经营》、《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引》第18号、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相关承诺。本减持计划不存在公司破发、破净或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近三年年平均净利润30%的情况。
(3)公司将继续监督杨迎春先生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引》第18号、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4)减持计划的具体减持时间、价格和数量存在不确定性,是否按时完成也存在不确定性。请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杨迎春先生出具的《减持股份计划通知书》。
特此公告。
安徽金禾实业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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