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57证券简称:浩物股份公告号:2025-20号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浩物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内江鹏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江鹏翔”)下属子公司天津新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新浩”)与天津浩物骏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物骏驰”)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房屋租赁协议补充协议》、《房屋租赁协议补充协议2》、《房屋租赁协议补充协议3》、《房屋租赁协议补充协议4》(以上协议统称“原租赁协议”)
截至本公告日,天津新豪4S店已终止运营。经天津新豪与浩物君驰友好协商,原租赁协议提前终止,房屋租赁终止协议签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签订情况
2025年2月20日,天津新豪与浩物骏驰签订了《房屋租赁终止协议》。
二、二。房屋租赁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
出租人(甲方):天津浩物骏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承租人(乙方):天津新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甲乙双方同意原租赁协议于2025年1月31日终止(以下简称“终止日”)。租金仅计算至终止日。乙方应在终止日前支付水电等相关费用。甲方应将终止日后的剩余租金返还给乙方,共计4、579、986.74元。
(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83、681.82元(11个月租金标准)作为提前终止原租赁协议的补偿。
(3)甲方应在按照上级单位天津荣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完成申报程序后10天内扣除约定的补偿,即3、496、304.92元。
(4)乙方收到甲方扣除第二条约定的补偿后退还的剩余租金(3、496、304.92元),视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已经履行,没有其他法律纠纷,双方不主张任何其他责任。
(5)在《房屋租赁终止协议》签署生效后15天内,双方应办理租赁财产的交接手续。乙方应承担交接手续未完成期间的财产安全责任及相关水电费用。
(六)《房屋租赁终止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三、《房屋租赁终止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天津新豪4S店已终止运营。《房屋租赁终止协议》的签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房屋租赁终止协议》履行后,天津新豪、浩东骏驰将不再存在争议或争议。
四、备查文件:《房屋租赁终止协议》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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