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世杰:
根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您的违法所得1142156.96元,并处以1142156.96元罚款。
由于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局将依法向您公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限于您到我局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联系电话:0551-6536712)。逾期视为送达。
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您应将没收款提交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业务部门,账户:711101898万162。如果您不接受处罚决定,您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天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通过邮政快递发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部),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述决定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得停止执行。
安徽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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